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城建执罚决字〔2024〕第20511005号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1-28 08:4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建执罚决字〔2024〕第20511005号
当事人姓名:李**
身份证号码:43060219********17
法定代表人:无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乡**村****组
联系电话:182*******2
2024年10月9日15时35分,我局接收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7月对我县在建项目开展第二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暨建筑管理工作检查时,发现炎陵县第*中学**馆项目,建筑面积6725.62平方米,造价2023.65万元,施工单位存在项目负责人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确实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及附件;
2.李**项目经理任命书;
3.李**的身份证复印件;
4.李**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1日,我局对你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我局有《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已于《告知书》中放弃了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此案尚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