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兽药)罚〔2024〕7号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1-22 16:17
分享到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兽药)罚〔2024〕7号

  当事人:株洲******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株洲******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HE4H

  住所:炎陵县**********号

  法定代表人:赵**

  身份证件号码:430225********5057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0月17日下午,接到群众举报,株洲******有限公司在网上未开具处方销售兽用麻醉药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

  10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株洲******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麻醉药品的行为进行依法立案调查,当日上午,炎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调查发现,该店仓库有以下3款兽用麻醉药品:1.【华牧】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处方药;规格5ml*10支*60盒/箱;生产厂家:吉林省华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070011657),库存数量共71盒;2.【三马】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处方药;规格10ml*10支*60盒/箱;生产厂家:哈尔滨三马兽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080681659),库存155盒;3.【三马】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处方药;规格10ml*10支*60盒/箱;生产厂家:哈尔滨三马兽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080682627),库存98盒。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检查发现,自10月1日起,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未开具处方销售3款兽用麻醉药品,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并要求当事人提供3款兽用麻醉药品的进销价格、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和销售记录。

  10月21日,当事人提供了3款兽用麻醉药品的产品名称、规格、进货价、订货量、库存、销售量、产品批准文号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号信息。

  10月23日,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在炎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对3款兽用麻醉药品销售数量、进价、售价、货值金额进行核实确认,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株洲******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要求责令改正,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10月24日,当事人已下架在淘宝平台销售的3款兽用麻醉药品并提供了3款兽用麻醉药品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销售记录和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资料。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0月1日起在网上未开具处方销售3款兽用麻醉药品:1.【华牧】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处方药;规格5ml*10支*60盒/箱;生产厂家:吉林省华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070011657),销售数量147盒,销售单价14.9元/盒,销售金额总计2190.3元;2.【三马】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处方药;规格10ml*10支*60盒/箱;生产厂家:哈尔滨三马兽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080681659),销售数量81盒,销售单价13-16.8元/盒不等,销售金额总计1338.05元;3.【三马】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处方药;规格10ml*10支*60盒/箱;生产厂家:哈尔滨三马兽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080682627),销售数量5盒,销售单价9.215-9.22元/盒不等,销售金额总计46.09元,未开具处方销售3款兽用麻醉药品的总计销售金额为3574.44元,依法认定销售金额3574.44元为货值金额也是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勘验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3.证据提取单(网上店铺“**兽药”后台截图)1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违法所得为3574.44元。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农(兽药)罚告〔2024〕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第800号》第一款“一、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之规定。当事人株洲******有限公司自2024年10月1日起在网络上未开具处方销售3款兽用麻醉药品【华牧】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三马】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三马】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总计销售金额3574.44元的行为,属于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

  本机关认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5;违法情形:销售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或者二次购买、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伍佰柒拾肆元肆角肆分(¥3574.44);

  2.处罚款壹万零陆佰元整(¥10600.00)。

  罚没款共计壹万肆仟壹佰柒拾肆元肆分肆角(¥14174.44)。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炎陵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8日 

声明:如需转载炎陵政府门户网文章,必须经网站管理员同意,否则禁止转载。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