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53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2-06 15:4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53号
案件性质:擅自开垦毁坏林地
被处罚人姓名: 兰*红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5514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中村瑶族乡**村茶山**号
经查明:经炎陵县森林公安局移交,2023年上半年当事人兰才红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茶山组“本人屋背荷树坳”山场为了种植黄桃开挖林地。2024年10月9日,炎陵县林业局林政和资源管理股执法人员将炎陵县森林公安局移交的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兰才红确认,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证据无异议。开挖林地属国家二级公益林,树种为杉、灌,擅自开垦林地面积4692.9㎡(7.039亩),现山场已种植杉树苗和茶树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擅自开垦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2023年上半年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茶山组“本人屋背荷树坳”山场为了种植黄桃开挖林地。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2023年上半年擅自开垦毁坏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为了种植黄桃擅自开垦毁坏林地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兰才红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23年上半年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茶山组“本人屋背荷树坳”山场为了种植黄桃开挖林地,具有擅自开垦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23年上半年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茶山组“本人屋背荷树坳”山场为了种植黄桃开挖林地,擅自开垦毁坏林地面积4692.9㎡(7.039亩)。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 当事人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毁坏林地面积4692.9㎡(7.039亩)。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当事人主动在山场已种植杉树苗和茶树苗。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兰才红擅自开垦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兰才红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2、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伍佰伍拾元玖角整(4692.9㎡*10元/㎡*2.1倍=98550.9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31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