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041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1-03 09:3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041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周*平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3514
现住址:炎陵县策源乡**村塘头**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份,当事人周*平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中村瑶族乡茅坪村“水口山”山场修建搅拌场。2024年12月9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公益林,擅自改变林地的面积为1317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违法当事人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擅自修建搅拌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违法当事人修建搅拌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违法当事人修建搅拌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当事人周求平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茅坪村“水口山”山场修建搅拌场,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当事人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茅坪村“水口山”山场修建搅拌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1317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违法当事人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茅坪村“水口山”山场修建搅拌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1317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未经批准,违法当事人在未办理林业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茅坪村“水口山”山场修建搅拌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1317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周求平限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捌佰捌拾玖元捌角伍分整(1317㎡*65.5元/㎡*1.1倍=94889.8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