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064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1-0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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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064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彭*龙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62319******038     

  现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元街*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在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扶家组“石窝里”山场占用林地修建渣土堆放场。2024年12月5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局执法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的污染程度较小;被占用林地的面积为2600平方米折合亩级为3.9亩,被占用林种属于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杉树和楠竹混交林;被占用林地属临时占用,占用后林地植被可以恢复。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扶家组“石窝里”山场堆放渣土占用林地。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修建渣土堆放场占用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占用林地修建渣土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当事人彭岸龙未经批准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扶家组“石窝里”山场占用林地修建渣土场,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违法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核实,违法当事人彭岸龙在“石窝里”占用林地面积为3.9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和竹林地 。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违法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清楚供述其违法事实并接受处罚,认识态度诚恳,属于初次违法。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适用该裁量权基准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和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本案乔木林地和竹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1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5.5元/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当事人彭岸龙占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扶家组“石窝里”山场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及《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违法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诚恳,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清楚供述其违法事实。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彭岸龙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叁佰叁拾元整(187330.00元)。

  明细:(2600平方米x65.5元/平方米x1.1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31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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