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4〕16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1-06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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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4〕16号

  被处罚人:郭*奇,男,汉族,37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19******3019

  联系电话:183****3505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水口镇**村郭家**


  经依法查明: 2024年12月15日8时,当事人郭*奇组织挖机、货车将水口镇木湾村河段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混合料挖采出售。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挖机、货车擅自销售河段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的事实。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扣押(暂扣)通知书》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违法行为以及扣押违法机具的执法过程。

  依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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