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4〕15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1-06 08:35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4〕15号
被处罚人:邓*良,男,汉族,46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19******8011
联系电话:173****8469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船形乡**村上洞组**栋**号
经依法查明: 2024年12月7日12时,当事人邓*海良雇佣挖机、货车在船形乡同睦村澎溪河上洞组河道管理范围内作业。经我单位执法人员调查:你在船形乡同睦村澎溪河上洞组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挖取土,然后将泥土通过货车拖运并用于当地道路建设。你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挖取土并用于道路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雇佣挖机和货车,未经批准参与非法取土活动的事实。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河道管理股于2024年12月7日,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作业行为的执法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仟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