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46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2-27 10:46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46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案件
被处罚人姓名:唐*玲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7026
现住址:炎陵县霞阳镇**村坎下**号
经初查:2024年10月29日,违法当事人唐*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在炎陵县霞阳镇团溪村“塘家冲”山场砍伐杉树。经鉴定:当事人采伐林木的材积为1.4306立方米,折合蓄积2.2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检尺码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霞阳镇团溪村“塘家冲”山场滥伐林木。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的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等。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后的现场情况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人唐艳玲在炎陵县霞阳镇团溪村“塘家冲”山场砍伐杉树,存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人唐艳玲在炎陵县霞阳镇团溪村“塘家冲”山场采伐林木材积为1.4306立方米,折合蓄积2.2立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处罚幅度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本案违法当事人滥伐林木材积1.4306立方米,折合蓄积2.2立方米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微,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3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对唐艳玲滥伐林木作以下林业行政处罚:1、责令限一年内在异地补种滥伐杉树株数64株;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零叁元整。(¥2103.00)。(1.4306/立方米x420元/立方米x3.5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 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