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33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2-24 15:4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33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住址:炎陵县霞阳镇炎陵西路95号
经查明,违法单位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于2021年7月份,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崩坎垅”山场因碧桂园D道路山坡土石方平整工程挖山推土。2024年4月10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部分属一般用材林,挖山推土实际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0195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违法单位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崩坎垅”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违法单位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霞阳镇颜家村“崩坎垅”山场挖山推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违法单位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霞阳镇颜家村“崩坎垅”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违法单位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单位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崩坎垅”山场挖山推土,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碧桂园D道路山坡土石方平整工程挖山推土,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2024年4月28日经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要求炎陵县林业局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恢复炎陵县碧桂园D道路山坡违法占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我局于2024年5月份已代复绿。2024年5月13日我局特邀请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与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共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炎陵县林业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意见和协议。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违法单位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崩坎垅”山场挖山推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195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违法单位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10195平方米,属于一般用材林地。
综上,本机关认为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碧桂园D道路山坡土石方平整工程挖山推土,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此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单位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又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107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