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8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2-2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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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8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案件

  被处罚人姓名:孟*英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

  身份证号码:43022519******3027

  现住址:炎陵县水口镇协成村反**


  经查明,2023年7月份,当事人在林木采伐证只办理了3立方米材积的情况下,雇请郭天明等人在炎陵县水口镇协成村反背垅组“横垅里”山场砍伐杉树171株。炎经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勘验确定:孟桥英采伐杉树材积18.704立方米,蓄积26.72立方米,超林木采伐证采伐杉树材积15.404立方米,折合蓄22.0057立方米。具有滥伐林木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证据一:询问笔录、检尺码单材积、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水口镇协成村“横垅里”山场超采伐审批材积滥伐林木。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的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等。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后的现场情况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孟桥英超审批手续材积采伐在炎陵县水口镇协成村“横垅里”山场砍伐杉树,存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孟桥英在炎陵县水口镇协成村“横垅里”山场超审批手续滥伐材积为15.404立方米。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处罚幅度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本案违法当事人滥伐林木材积15.404立方米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免于处罚情节。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且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能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免于处罚情节。并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免于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一年内在异地补种树木330株;

  2、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玖佰贰拾贰元。(¥922.00)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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