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规)〔2024〕5号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2-05 16:26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规)〔2024〕5号
被处罚人:谭**
身份证号码:430225********0016
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镇***路**栋*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对被处罚人违反规划批准建设私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在炎陵县**镇**村**组建设私人住宅,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为:审批建筑面积557.27平方米(底层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第二层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第三层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第三层上的出屋面楼梯间17.27平方米),层数3层。房屋实际建设情况为:层数6层,底层建筑(套内面积)184.13平方米,第二层建筑(套内面积)为226.00平方米,第三层建筑(套内面积)为224.36平方米,共计634.49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77.22平方米,违法加建的第四层至第六层每层建筑(套内面积)均为222.85平方米,共计建筑(套内面积)668.55平方米,第六层建筑上建设的出屋面楼梯间建筑面积19.14平方米,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87平方米。根据被处罚人提供的建房施工合同,房屋工程承包价格为全包每平方米计***元整(¥***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测量成果
4.现场照片
5.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向被处罚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于2025年1月6日下午15时在局4楼409会议室召开听证会,之后当场形成听证笔录,被处罚人在核对内容后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中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中关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的规定:“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以及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筑(涉及建筑面积:底层4.13平方米,第二层建筑面积46方米,第三层建筑面积44.36平方米)予以没收。
2.限期被处罚人30日内自行拆除超出规划许可擅自加建的3层建筑物以及出屋面楼梯间(涉及建筑面积:违法建筑物3层,第四至六层每层建筑(套内面积)222.85平方米x3层=668.55平方米,第六层上的出屋面楼梯间建筑面积19.14平方米。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芳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