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5〕炎-2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1-17 09:16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2025〕炎-2号
当事人名称:株洲**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L643D
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村新屋组**垅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炎陵县霞阳镇石子坝村新屋组黄泥垅的墨宇水产养殖项目于2024年10月25日开工建设,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2日,肖小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肖小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2025年1月2日,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投资额的现场勘查记录,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投资额。
4.其他相关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2025〕炎-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为:罚款伍仟陆佰壹拾贰元整,同时还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2025〕炎-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你公司提交的《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书》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1)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仟陆佰壹拾贰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030029100007472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