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卫生健康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590101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3-24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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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5590101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 湖南神农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 炎陵县霞阳镇炎陵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栋*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进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电话: 151****5566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91430225M****OQBX7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未备案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