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2025〕1号
信息来源:炎自然资罚决〔2025〕1号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4-03 14:38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2025〕1号
被处罚人:炎陵县**镇**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225ME******4D
法定代表人:余*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组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对被处罚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被处罚人在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份开始在炎陵县**镇**村***组占用土地建设**村农村综合服务平台,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353.82平方米(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235.92平方米;园地面积117.9平方米。符合十都镇国土空间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测量报告
3.询问笔录
4.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号)中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 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53.82平方米土地至炎陵县**镇**村;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353.8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叁佰捌拾贰元整(¥35382元)。(处罚标准: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35.92平方米X100元/平方米=23592元、园地117.9平方米X100元/平方米=11790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炎陵县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 民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