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5〕第003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4-11 14:58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5〕第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章*平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43012419******4730
工作单位:湖南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号码:139****0690
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家城**栋**室
经炎陵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查明,五凌炎陵电力有限公司在炎陵县船形乡投资建设风力发电项目。该风力发电项目位于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高路村、船形村的“金紫仙-白米井-水口山”山场及郴州市安仁县“牛形岭”山场上,五凌炎陵电力有限公司出资并将风电设备运输道路的修建交由政府代建。炎陵县人民政府将修建风力设备运输道路的项目公开进行招标,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便与湖南省炎陵县酃途交发实业有限公司(发包方)签订施工协议。签订协议后,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便将该项目交由公司员工章清平在现场负责具体的施工事宜。章清平在未确认办理全部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修路所需要的人员、车辆以及设施开始到“金紫仙-白米井-水口山”山场上修建道路、风电站基座、弃土场、升压站等设施占用农用地62.47亩,2024年7月4日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清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4年7月19日向炎陵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30日决定对章清平不起诉后,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于2025年1月2日移送炎陵县林业局作林业行政处罚。2025年1月16日湖南省林业局对五凌炎陵电力公司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交办郴州市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2025年2月26日经郴州市林业局委托湖南云天司法鉴定中心对五凌炎陵电力公司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郴州市安仁县金紫仙镇金紫仙村“牛形岭”山场和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高路村、船形村的“金紫仙-白米井-水口山”山场鉴定评估,该项目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行为发生于2019年,在安仁县违法违规占用林地亩级5751.3平方米(折8.626亩),在炎陵县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面积35914平方米(折53.871亩),其中2020年6月以前在炎陵县占用林地面积34149平方米(折51.224亩),地类为乔木林。2020年7月以后在炎陵县占用林地面积1765平方米(折2.647亩),地类为灌木林。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证据名称) 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旁证笔录
证明 当事人章清平确有违法行为及旁证人均有完全自主行为能力。
证据二 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湖南云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报告
证明 当事人违法占用林地的面积、树种、林种。
证据三:(证据名称)炎森公(桃)诉字〔2024〕007号 《炎陵县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证明 章清平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证据四:(证据名称) 株炎检刑不诉〔2024〕26号《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证明 章清平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五凌炎陵电力有限公司修建道路、风电站基座、弃土场、升压站等设施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41665.3平方米(折62.47亩),其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定性,适用该法律条文 。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章清平在郴州市安仁县金紫仙镇金紫仙村“牛形岭”山场修建道路超审批范围违法违规占用林地5751.3平方米和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高路村、船形村的“金紫仙-白米井-水口山”山场修建道路、风电站基座、弃土场、升压站等设施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35914平方米,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该行为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适用准则。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 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 2019 年 12 月 28 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所以本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施工时间有两个时间节点,2020年6月份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按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执行。2020年7月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3〕6号)执行。
本案法定情节:章清平在郴州市安仁县金紫仙镇金紫仙村“牛形岭”山场和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高路村、船形村的“金紫仙-白米井-水口山”山场修建道路、风电站基座、弃土场、升压站等设施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41665.3平方米,该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2020年6月份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按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执行,即分则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四目之规定: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1.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1.5亩以上3.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面积3.5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合计面积超过5亩以上不足10亩的,按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处罚标准最高档进行处罚。2020年7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按(湘林法〔2023〕6号)第二、三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亩(55.5/平方米)。以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文件)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合计面积5亩以下的,按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合计面积超过5亩以上不足10亩的,按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处罚标准最高档进行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章清平在郴州市安仁县金紫仙镇金紫仙村“牛形岭”山场修建道路超审批范围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面积5751.3平方米,在炎陵县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面积35914平方米,其中2020年6月以前在炎陵县占用林地面积34149平方米,2020年7月以后在炎陵县占用林地面积1765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四目的规定及参照(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章清平限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2020年6月份以前发生的违法超审批范围面积占用林地39900.3平方米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柒仟零玖元。(¥1197009.00) 明细:39900.3㎡x30元/㎡。(2)对2020年7月份以后发生的违法超审批范围面积占用林地1765平方米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肆佰零贰元贰角伍分。(¥119402.25) 明细:1765㎡x61.5元/㎡x1.1倍。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陆仟肆佰壹拾壹元贰角伍分。(¥1316411.25)。 (处罚种类为罚款以外处罚的须列明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