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5〕第007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5-19 15:20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5〕第007号
案件性质: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处罚人姓名:雷*文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2017 电话: 138****9781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
经查明:2025年4月28日,炎陵县林业局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株石检刑行意〔2025〕26号),要求对被起诉人雷*文未取得狩猎证,伙同他人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案进行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提供的讯问笔录调查结果查明,2023年7月31日晚,雷星文和陈晓建(已判决)、朱品海(已判决)、姜龙波(已判决)从江西返回炎陵,几人在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与湖南省炎陵县交界附近的山里进行非法狩猎,有雷星文指路,朱品海开枪射击,共同捕获1只小麂。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民警讯问笔录
证明:违法人雷星文共同捕获野生动物小麂子一只。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
证明:违法人雷星文等人在2023年7月31日晚捕获麂子属于国家列入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整体基准价值为3000元/只。
证据三:辨认笔录
证明:确认雷星文在现场的真实身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违法人违法行为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 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雷星文与朱品海等人共同捕获1只小麂,其行为属于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定性,适用该法律条文。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目(湘林法〔2020〕5号)执行。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 违法情节轻微,系初犯 ,具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等情节 。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2023年7月31日发生的违法行为,按2023年9月12日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对狩猎到的2只疑似麂子鉴定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为小麂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按(湘林法〔2020〕5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2.1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以下,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2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以上15只以下,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2.3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5只以上20只以下,并处猎获物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人雷星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对违法人雷星文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1只x3000元/只x2.5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