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5〕第006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5-13 16:53
分享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5〕第006号

  案件性质:非法采土毁坏林地

  被处罚人姓名:钟*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

  身份证号码:43022519******001x    

  电话号码:139****6701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


  经查明, 2020年之前,未经批准当事人擅自在炎陵县霞阳镇马道村“太阳仙”山场非法采土填房屋地基面积180平方米,折合亩级为0.27亩;2024年再次实施该行为,非法采土填房屋地基面积14平方米,折面积为0.021亩。2025年4月11日,经炎陵县霞阳镇镇政府工作人员、马道村委干部和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以及林业局执法工作人员一同在当事人钟武到现场指认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的林地属于商品林,目前物种为冬茅;两项违法面积合计为194平方米,折合亩级0.3亩。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证明:违法当事人挖掘的林地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擅自开挖林地采土毁坏林地。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地形图。 

  证明:林地被破坏的情况及现状,占用林地的面积、程度及地类。  

  证据三:马道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以前就开挖林地采土毁坏林地;2024年又再实施该行为。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违法当事人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土已构成非法采土毁坏林地违法行为。

  其二,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违法当事人的非法采土毁坏林地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 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所以本案非法采土毁坏林地的施工时间有两个时间节点,2020年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按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执行。2024年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3〕6号)执行。  

  本案违法当事人于2020年以前非法采土毁坏林地面积180平方米;2024年非法采土毁坏林地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2020年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按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执行,即分则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2024年发生的违法行为,按(湘林法〔2023〕6号)第二、三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亩(55.5/平方米)。以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当事人非法采土毁坏林地面积194平方米折合亩级0.3亩,经勘查现场,非法采土毁坏林地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当事人钟武具有非法采土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和参照(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钟武限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捌元伍角整(2258.5.00)。(明细180元/㎡x10元/㎡=1800;14㎡x65.5/㎡x0.5倍=458.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炎陵县支行(账号:18-12890104000503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5月8日

声明:如需转载炎陵政府门户网文章,必须经网站管理员同意,否则禁止转载。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