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5〕第008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7-04 16:01
分享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5〕第008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案件

  被处罚人姓名:唐*发,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

  身份证号码:43022519******052, 

  现住址:霞阳镇**村六旦龙**号 。


  经查明:2025年1月至3月份,当事人唐*发同他老婆罗社香在未批准抽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炎陵县霞阳镇炎西村六旦龙组“枫家垅里”山场内滥伐林木杉树25株共计1.862立方米折合蓄积2.864立方米,分7次已从山场上用板车拉回家中建房待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检尺码单材积、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霞阳镇炎西村“枫家垅里”山场采伐未审批材积及滥伐杉树。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的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等。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后的现场情况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违法人唐祖发未审批手续材积采伐在炎陵县霞阳镇炎西村“枫家垅里”山场砍伐杉树,存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处罚幅度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2滥伐林木行为,适用情形轻微档次,处罚标准减轻裁量阶次之规定:本案违法当事人滥伐林木材积1.862立方米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1、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微,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且承诺在今冬采伐地造林25株。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2滥伐林木行为,适用情形轻微档次规定:滥伐立木蓄积 4 立方米以 下或者幼树 200 株以下或 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23〕 8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 应比例折算合计 20%以下或者林木价值 10000元 以下的。处罚标准减轻裁量阶次规定,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 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人唐祖发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文件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2滥伐林木行为。本机关对当事人唐祖发减轻处罚,1、责令限期一年内在原地补种杉树25株;2、对其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佰肆拾肆元捌角(¥744.8元)。明细1.862X400元/m³X1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 6月25日

声明:如需转载炎陵政府门户网文章,必须经网站管理员同意,否则禁止转载。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