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5〕04号
信息来源:炎陵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6-23 17:35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5〕04号
被处罚人:戴*荣,男,汉族,41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19******3017
联系电话:155****6669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水口镇**村祠堂下**栋*号
经依法查明: 2025年5月23日17时,当事人戴子荣雇佣挖机、货车在船形乡沿楠村斜濑水河道管理范围内作业。经我单位执法人员调查:你在船形乡沿楠村斜濑水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挖取土,然后将泥土通过货车拖运转运往他处。你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挖取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雇佣挖机和货车,未经批准参与非法取土活动的事实。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河道管理股于2025年5月23日,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作业行为的执法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捌仟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