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卫医罚〔2025〕4号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7-25 11:48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卫医罚〔2025〕4号
被 处 罚 人 : 谢**
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村**组
性别:女 民族:汉族 电话号码:183****8117
身份证号码:432522********644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
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开展盆底肌修复等诊疗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查获用于非法开展盆底肌修复诊疗的医疗器械:盆底恢复仪3台(麻麻康牌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 其中两台带支架和平板电脑、 一台单机;
2.现场照片;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谢**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谢**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6.被委托人谢*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被委托人谢*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原件在另案中);
8.店长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店长陈**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原件在另案中);
10.现场笔录(1份,原件在另案中);
11.经营者杨**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另案中)。
你 ( 单 位 )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 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25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1623,地址: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