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矿)〔2025〕2号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7-1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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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矿)〔2025〕2号

  被处罚人:黄**

  身份证号码:430225********0034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组*7号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被处罚人未经批准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6月25日23时在炎陵县**镇**村**窝(**村****后山)一处山沟内,雇佣挖机偷采塌方产生的碎石料,计划用两辆农用车运输20方碎石料,牟利1000元人民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5年7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湖南省自然自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号)中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轻、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等多种因素,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圆整(¥1000元);

  3.并处罚款贰佰圆整(按照违法所得的20%处罚,计¥200元)。

  合计罚没款:壹仟贰佰圆整(¥1200元)。

  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炎陵县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 民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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