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建执罚决字〔2025〕第2号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09 10:17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城建执罚决字〔2025〕第2号
公司名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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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范**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室
联系电话:199******23
2025年7月7日,我局接收到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你公司在炎陵县国土局集资楼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也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炎陵县国土局集资楼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2025年2月27日开标,招标单位为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项目2025年4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357.62万元。中标后,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联系你公司均未得到回应,你公司既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也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2025年5月10日你公司收到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的联系函及书面中标通知书。2025年5月13日你公司书面回复做出不履约的决定。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炎城建调(询)通字〔2025〕第2号],你公司在15个工作日的调查期间对询问调查和证据确认未作回应。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给义峰公司的联系函及快递收件信息;
3.****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4.炎陵县国土局集资楼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5.炎陵县国土局集资楼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6.炎陵县国土局集资楼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示表;
7.炎陵县国土局集资楼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标结果公示;
8.炎陵县国土局集资楼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标通知书;
9.炎陵县国土局集资楼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标文件;
10.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快递收件信息;
11.关于炎陵县国土局集资楼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和变更中标单位的公示;
12.**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注册信息;
13.****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函。
以上证据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中标后未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也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行为及事实,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城建罚先告字〔2025〕第2号)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弃标情况说明意见复核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弃标情况说明意见复核书》对你公司的申辩主张进行了复核及说明,你公司的申辩主张不构成不予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正当理由,本机关未予以采纳。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快递收件信息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元整(¥178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