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5〕炎-8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01 10:3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2025〕炎-8号
当事人名称:炎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RG1MN7F
生产地址:炎陵县十都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生产,在进行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过程中,擅自将部分水膜除尘沉淀池的沉淀渣倒入旁边的小沟渠内,对其水体环境造成了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该公司2025年7月31日陈光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陈光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7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将沉淀渣倒入旁边的小沟渠内,对其水体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事实。
3.其他相关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2025〕炎-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处罚裁量因素裁量起点(10%),另外加权情况: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共计裁量结果[10%+10%×(1-10%)]×200000=38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03002910000747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