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动监)罚〔2025〕6号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30 10:3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动监)罚〔2025〕6号
当事人:黄**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号
身份证件号码:360311********1571
当事人未经检疫销售人工饲养的鹧鸪、野鸡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9月17日07时,公安接到匿名报警:炎陵县霞阳镇步行街有人在售卖鸟类,请查处。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调查。经查,当事人售卖的鸟类是人工养殖的“鹧鸪”和“野鸡”,当事人在炎陵县境内所售卖的所有“鹧鸪”和“野鸡”并未经过检验检疫,因贩卖金额不足五万元,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公安将《询问笔录》2份共10页,微信截图8页,现场指认照片2页,微信交易流水2份,接处警案件登记表1页,随案移交给炎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进行依法立案调查。在炎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日下午,在炎陵县霞阳镇动植物疫病防控中心进行检疫,检疫结果显示合格,并办理了动物检疫证明。
经调查,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经营人工饲养的鹧鸪、野鸡的进货金额共计16533元。
经查,7月31日,当事人开始经营人工饲养的鹧鸪、野鸡。
9月17日,经检查,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经营人工饲养的鹧鸪、野鸡,该动物已向外销售。进货金额共计165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公安《询问笔录》2份共10页、微信截图8页、现场指认照片2页、微信交易流水2份、接处警案件登记表1页、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经营人工饲养的鹧鸪、野鸡,该动物已向外销售的事实;
3.证据提取单1份,确认了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经营人工饲养的鹧鸪、野鸡的进货金额共计16533元。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经营人工饲养的鹧鸪、野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5年9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农(动监)罚告〔2025〕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经营人工饲养的鹧鸪、野鸡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
本机关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 ,违法情形: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产品已向外销售等严重情形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6533.00)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肆仟玖佰伍拾玖元玖角整(¥4959.90);
罚没款共计肆仟玖佰伍拾玖元玖角整(¥4959.9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炎陵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