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卫医罚〔2025〕3号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2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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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卫医罚〔2025〕3号

  被处罚人:炎陵县杨小姐禧月阁母婴月子会所

  地址:炎陵县霞阳镇霞阳大道贵派钻石湾*栋

  负责人/法人:杨*秋   

  性别:女  

民族:汉族   

  电话号码:153****5816 

  身份证号码:430221*********502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从业人员未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盆底肌修复等诊 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查获用于非法开展盆底肌修复诊疗的医疗器械:盆底恢复仪3台(麻麻康牌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 其中两台带支架和平板电脑、一台单机;

  2.现场照片;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产康师谢*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产康师谢*玉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原件在另案中);

  6.被委托人谢*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被委托人谢*询问笔录(1份);

  8.店长陈*琳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店长陈*琳询问笔录(1份);

  10.现场笔录(1份);

  11.经营者杨群*授权委托书。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 动、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0900000001623,地址: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醴 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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