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卫医罚〔2025〕2号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28 10:11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卫医罚〔2025〕2号
被处罚人:炎陵县小香母婴产后修复中心
负责人/法人:谭*香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225********2526
地 址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幸福365 正泰新城*栋
电话号码:152****675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经营者(操作人员)未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盆底 肌修复等诊疗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查获用于非法开展盆底肌修复诊疗的医疗器械:爱唯芙牌盆底恢复仪1台、爱唯芙牌盆底训练专用探 头。
2.现场照片。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经营者谭*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经营者谭*香询问笔录(1份)。
6.现场笔录(1份)。
关于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经我局调查复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改 变事先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立即停止 违法执业活动、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0900000001623,地址: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