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执罚决字〔2025〕第6号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0-1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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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城执罚决字〔2025〕第6号

  当事人姓名:李**

  身份证号码:43022519********41

  法定代表人:无

  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

  联系电话:13307****50


  你于2025年10月9日在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延伸段坎坪农贸市场入口实施了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10月9日8时10分许在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延伸段坎坪农贸市场入口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我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改正,你拒不改正,经现场勘查拍照取证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面积为4.9平方米(2.6米×1.9米)。你确实存在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李**身份证复印件;

  2.李**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勘验笔录;

  3.李**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场照片;

  4.李**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城罚先告字〔2025〕第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10月10日签收。你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你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整改,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地址:炎陵县霞阳镇,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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