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5〕第016号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0-1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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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5〕第016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

  身份证号码:43022519******6016

  电话号码:199****5880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


  经依法查明,被处罚人张*华于2018年7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在鹿原镇玉江村“大坡里”山场修建铁棚养鸡占用林地面积413平方米,林地属商品林。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证据名称) 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张建华确有违法行为且有完全自主行为能力。

  证据二 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 

  证明 当事人违法占用林地的面积、树种、林种。

  证据三:(证据名称)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见证人

  证明  张建华在鹿原镇玉江村“大坡里”山场修建铁棚养鸡是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你未经审批修建铁棚占用林地面积413平方米,其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定性,适用该法律条文。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案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本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施工时间为2018年7月份,并持续占用林地至今。依据《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执行。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该当事人认错态度好,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公益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县级以上执法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修建铁棚养鸡违法占用林地面积41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并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湘林策〔2018〕6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在2025年10月30日前将所占用林地修建铁皮厂棚设施使用至今的413平方米恢复原状;并作出如下林业处罚决定: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6900000001623)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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