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5〕炎-12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1-03 16:05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2025〕炎-12号
当事人名称:炎陵县**种养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何*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4T46U**N
地址:炎陵县沔渡镇*阳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对你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养殖规模与建设项目备案养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但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和备案,且未办理排污登记管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1日,何建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何建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农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2025年8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9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农场养殖规模与建设项目备案养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但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和备案,且未办理排污登记管理的违法事实。
3.其他相关证据。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2025〕炎-9号)告知你农场陈述申辩权,你农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处罚裁量因素裁量起点(6%,6%),另外加权情况: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12个月以上2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共计裁量结果[6%+11%×(1-6%)]×50000+[6%+22%×(1-6%)]×50000=21510元。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壹拾元整。(¥21510.00)。
限你农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03002910000747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