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卫消罚〔2025〕1号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1-12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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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卫消罚〔2025〕1号

  被处罚人:湖南**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炎陵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栋*楼

  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5*****0QBX7

  负责人/法人:吴*进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电话号码: 151****556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

  生产的多种消毒产品在首次上市销售前未依法进行备案,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規定。

  以上事实有:

  1.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

  2.湖南神农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湖南神农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吴*进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吴*进现场笔录。

  6.法人吴*进询问笔录。

  你(单位):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0900000001623,地址: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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