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6〕炎-3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2-24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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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2026〕炎-3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DB***43A

  地址:炎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园区)10栋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炎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园区)10栋的多晶金刚石砂轮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后至本案立案时未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并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4日,曾文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曾文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2026年2月3日,我局制作的涉企检查文书、《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

  查照片;2026年2月4日,我局对法定代表人曾文兵的调查询问笔录,曾文兵提供的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公司多晶金刚石砂轮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3.2026年2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投资明细表以及我局制作的建设项目投资额的现场勘查记录,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投资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批先建情形。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2026〕炎-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3%,环境违法1次(两年内,含本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共计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38%,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8%×486000元×5%=9234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玖仟贰佰叁拾肆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903030029100007472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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