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6〕炎-2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1-22 14:55
分享到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2026〕炎-2号

  当事人名称:炎陵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EKBXMQ37

  法定代表人:何*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山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公司开展第四季度“双随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在生产,脱硫塔设施在运行,烟气经脱硫塔进行脱硫降尘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筒排放的烟气较白,用PH试纸对喷淋液进行测试显示pH值为强碱性;我们对隧道窑进行检查时发现隧道窑连接风机用于收集废气的烟道破损,未及时进行修复,生产废气未有效收集处理,部分废气通过破损处无组织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12月3日提取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何文平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与魏魁的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建设项目自主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环评变更申请报告、变更情况说明、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湘0225执恢135号之二]、原炎陵县星潮砖厂生产设备买卖合同。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

  2.我局于1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12月3日对魏魁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

  3.其他相关证据。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发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告〔2025〕炎-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发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及裁量因子:最低罚款数额为20000元,最高罚款数额为200000元,裁量起点为Y,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 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两年内,含本次)(无,取裁量百分值0%)。处罚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1+(0%+0%+0%+0%+0%)×(1-0.1)]X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03002910000747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5日

声明:如需转载炎陵政府门户网文章,必须经网站管理员同意,否则禁止转载。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