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湖南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保障电站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679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2〕101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湖南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站工程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合理统筹规划。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贯彻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三条 根据电站建设的需要,移民搬迁安置的方式为本村组范围内相对集中的分散安置。
第四条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结合全县旅游发展规划,恢复巩固黄桃产业,依托森林产业及林下经济等多种途径的自谋职业安置方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在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县抽水蓄能项目协调推进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实行“县领导、乡为主、部门支持”的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一)县指挥部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移民搬迁安置任务计划下达,负责考核有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任务的相关单位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二)县水利局在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移民政策,依法负责移民安置的具体工作,抽调专业人员负责移民实物指标分解落实、兑现、移民工程实施管理、监督、指导;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资金计划,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及时参与处理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计划,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三)中村瑶族乡和下村乡人民政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县为基础、责任到乡”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乡党委书记、乡长是第一责任人,组织和领导完成本乡移民搬迁安置任务,负责组建移民管理专班;负责落实移民政策宣传;负责与移民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负责做好移民生产资源的调剂与分配;负责向移民管理机构申报、发放移民各类补偿补助费;负责指导、协调、监管移民住房建设;负责协调、解决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服从服务于大局,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共同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实物分解核实
第六条 实物指标分解落实是移民安置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七条 电站的土地补偿以业主确认的施工用地范围图作为补偿依据;房屋及附属建设物、地上附作物等以原调查认可的实物量作为补偿依据。土地调查和房屋评估成果公示期间,移民认为有误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组签字认可后报乡人民政府,经乡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确有误差的,由县水利局与移民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及县直相关部门共同实地复核后报县指挥部方可认定。
第四章 移民人口和户数核定
第八条 移民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搬迁安置人口的登记范围为因电站建设需要改变居住地的常住农村人口,包括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以实际搬迁安置的农村人口为对象,按标准表格分户登记到人。
下列人员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登记对象:
(一)依据审定的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确定的搬迁安置农村人口。
(二)《禁建通告》颁布日期至移民搬迁公告截止日期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搬迁人口:
1.新出生并办理了户籍手续的人口(以出生证日期为准);
2.因婚嫁并将户籍迁入电站建设征地影响区,且享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人口(以结婚证件为准);
3.电站建设征地影响区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服刑期不享受后扶政策);
4.依法收养并将户籍迁入电站建设征地影响区的人口(以收养证日期为准);
5.户口未迁出且在男方未享受集体生产资料的出嫁女。
第九条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的不能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口;
(二)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户口未注销的人口;
(三)户籍挂靠的人口;
(四)搬迁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五)搬迁前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户口已迁入城镇居委会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可列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十条 移民户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为基础,按下列条件确认:
(一)移民登记期间截止到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到达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必须和其中一个子女共同生活;
(二)独生子女无论婚否都必须和父母并户;
(三)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必须在依法领取结婚证后并户。
移民和移民户的认定,需要移民户口所在地的乡村组或单位、县移民管理机构共同核实,并经移民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报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下村乡人民政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再报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准,并张榜公布。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十一条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电站移民搬迁安置方式为在本村组范围内相对集中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指农村移民自愿外迁、自建自购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在中村瑶族乡、下村乡就近适当范围,根据移民意愿统一建设公益墓山。电站征地影响范围内的坟墓必须全部迁入公墓山。
第六章 生产安置
第十三条 生产安置的移民在电站建设被征收和征用范围外未征用的土地仍享有原来的承包经营权、地上附属物的处置权。
第十四条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电站移民的生产安置以自谋职业方式安置;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核,并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永久征收土地的电站移民按政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章 移民补偿
第十六条 电站移民补偿补助标准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炎陵县人民政府<炎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炎政发〔2022〕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后期扶持
第十七条 农业人口移民身份确定并上报上级移民部门批准后,移民每人每年享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600元,从批准执行期开始,连续享受20年。
第十八条 农业人口移民身份不影响移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农业、林业和移民主管部门要依据政策对移民户未征收耕园地和山林的生产经营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结合电站进行旅游开发,修建开办民宿旅馆的移民户,由县旅游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一条 加大移民及其子女的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力度。
(一)将移民家庭中初、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就学的子女纳入全县精准技能培训范围。
(二)优先将移民中适龄劳动力纳入全县就业技能培训计划,按政策享受培训补贴待遇。
(三)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批准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移民管理部门对生活困难的移民进行调查核实,按有关政策进行扶持。
第二十三条 卫健、市场监管、供销、商务等部门要为移民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移民户在搬迁安置协议规定时间内搬迁腾地的,根据《炎陵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炎政发〔2022〕11号),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逾期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以上奖励按“一户一宅”的政策考核发放,一户多宅的按一宅奖励,县考核时所有房屋必须全部拆除并按时搬迁。
第十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移民补偿费主要由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二部分组成。实物以三榜公布数据为准,补偿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一)移民个人部分的补偿补助费主要包括:
1.个人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补偿费;
2.零星果木、耕园林地青苗等其他实物补偿费;
3.坟墓迁移补偿费;
4.搬迁补助金、过渡期补助费;
5.房屋装修与其他不可搬迁设施补偿费;
6.集体土地补偿资费和集体资产补偿费分配个人部分。
(二)集体财产的补偿费主要包括:
1.集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
2.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木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果树、林木补偿费;
3.其他集体财产的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移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水利局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
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拨付由县水利局根据进度情况申报计划,报相关单位审核同意后列为年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任务与资金进行拨付、使用。做到公开透明,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拨付使用接受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移民户在与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期限拆除被征收房屋后,领取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分配到个人部分的资金,其资金打入移民户的专用资金银行卡内。为确保移民建房资金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移民的房屋补偿费必须优先用于新点房屋建设。
第二十八条 集体财产补偿费分配到组,由组内全体村民提出合议分配方案,报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审查,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第二十九条 移民主管部门和使用移民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或逃避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享有移民政策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移民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的选择权、移民个人补偿费使用权及移民经费使用的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迁入新点的移民与当地群众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移民和当地群众应当加强团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第三十二条 已外出的移民,其亲属及所在乡、村组应通知其及时回来办理有关搬迁安置手续。对还在服刑的人员,可由本人写出委托书,经所在的服刑单位签字盖章,证明身份后,委托其亲属或所在村组办理搬迁安置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到移民搬迁安置的乡、村组及有关部门,在移民安置过程中严禁向移民违规收取和摊派不合理的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谣惑众,聚众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补充完善。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炎陵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县人民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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