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炎政复字第3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6-2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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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炎政复字第3号


  申请人:凌××,女,××年××月××日生

  住  所:炎陵县沔渡镇××村××号

  被申请人:炎陵县公安局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杲,该局局长

  第三人:龙××,男,××年××月××日生

  住  所:炎陵县沔渡镇××村××号

  第三人:饶××,女,××年××月××日生

  住  所:炎陵县沔渡镇××村××号


  申请人凌××因对被申请人炎陵县公安局2021年4月9日作出的炎公(沔)决字[2021]第00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4月26日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我老公龙×华把我们家的屋檐下用水泥沙子进行硬化,龙×明非说我家屋檐下排水沟里一直存在的两个石头影响了排水,他在3月1日叫来了村支书和组长来调处此事,没说上几句,龙×明就用锄头把那两个石头挖开,挖坏了我家才弄好硬化的地板,后来我老公就和龙×明打了起来,我看到我老公被打,我也就帮着我老公龙×华去打龙×明,后来龙×明把我老公打伤后,又和他老婆饶××用锄头和田铲来打我,没过多久,就被村支书他们劝开了。我认为龙×明闹事在先,造成打架的情况,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不公正,不分情节轻重,是非不分,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政府给予公正处理,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3月1日上午9时许,龙×明请村支书龙×海前来处理他与龙×华家的纠纷,村支书、组长和村辅警都赶到了现场处理,在还未协调好的情况下,龙×明就将排水沟里的两个石头挖掉,损坏了龙×华刚硬化好的地面,随即龙×华便到龙×明家与其家交界处,将围墙上的水泥砖搬了十多块下来,随后龙×明就用锄头将龙×华家老房子后面的屋檐沟地面挖坏,龙×华就拿出八棒锤将龙×明家的余坪敲坏一块,而后双方发生打斗,凌××和饶××后来也加入了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龙×明头部受伤、龙×华右手大拇指、右腿受伤,饶××头部、右手臂受伤、凌××左手和左腿受伤。四人的伤情经炎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均为轻微伤。凌××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凌××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县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三人龙×明、饶××称:双方历年来多次产生纠纷,均是申请人强霸强要,无事生非。在这次事件的处理上,派出所原本要我这方息事宁人,各自承担各自损失,直到我的儿子打了市长热线投诉后,派出所才调整做出处理,本人尊重法律的权威,本着与人为善、与邻为善的想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炎公(沔)决字[2021]第00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龙×华用水泥沙子将自家老房子屋檐下的地板进行了硬化,在当日晚上7时许,龙×明回家后发现龙×华未把屋檐沟里的两块石头撬走,会影响水沟的排水,双方发生了口角,吵了几句。2021年3月1日上午9时左右,龙×明就请了村书记龙×海来调解此事,后来村书记龙×海、组长龙×新、村辅警林×都到了现场。在未协调好的情况下,龙×明从自家老屋拿出锄头将排水沟里的两块石头挖掉,并将龙×华刚硬化好的地面弄坏了,龙×华见状便到龙×明的新房子那里,把龙×明新房子余坪与龙×华家排水沟交界处的围墙水泥砖搬了十多块下来,龙×明看到此情况后就用锄头把龙×华家老房子靠近后院围墙新硬化好的地面挖了一截,龙×华见状从家中拿出八棒锤将龙×明家门口余坪的水泥横梁敲掉。9时21分,龙×明携带锄头来到龙×华敲水泥横梁的位置,双方发生打斗。在龙×明用锄头打到龙×华后,龙×华嫌手中的八棒锤太短,从地上捡起一根4、5米长的新竹竿去打龙×明,打斗中龙×明用手抓住龙×华拿着的竹竿后,龙×华就将竹竿扔在地上,双方停止了打斗。凌××见其老公龙×华与龙×明发生打斗,从龙×明家围墙上拿起一根旧竹竿从围墙外来到龙×明家门口龙×明与龙×华打斗的位置,朝龙×明打下去,连续击打两次均被龙×明用锄头抵挡,导致旧竹竿断裂,龙×明拿着锄头开始击打凌××,锄头打到凌××的左大腿位置,凌××也拿着断裂的竹竿继续殴打龙×明,龙×华再次捡起地上那根新竹竿朝龙×明从上往下打去,打到龙×明的头部,龙×明当即倒在了地上,饶××跑过来看到龙×明被打,就拿着一把田铲用田铲柄(木质)去打凌××,凌××用那根旧竹竿从上到下去打饶××,打到饶××头部和右手臂等部位,饶××用田铲柄打在凌××的左手臂等部位,后调转田铲头去打凌××,村书记龙×海等人上前制止双方继续打斗,村辅警林×立即报了警。在打斗过程中,龙×明头部受伤,龙×华右手大拇指、右腿受伤,饶××头部、右手臂受伤,凌××左手和左腿受伤。沔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并进行调查取证。3月25日,炎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分别对涉案四人作出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四人均构成轻微伤。沔渡派出所于2021年3月26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分别送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4月2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告知,4月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炎公(沔)决字[2021]第0068号《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的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4月12日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均有打人行为,且有不同程度受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量罚幅度是否适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和询问笔录、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来看,有两个方面因素不应忽视,一是从伤情程度上看,龙×明和饶××的伤主要在头部,龙×华和凌××的伤主要在手和脚,头部属于要害部位,故龙×华和凌××殴打他人的后果较为严重些;二是凌××在龙×明和龙×华停止打斗后仍拿竹竿去打龙×明,再次引发打架斗殴事件,造成打架事件往更严重的方向发展。故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及四人在案件当中起的作用以及造成的后果程度,对凌××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的行政处罚,并无明显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炎公(沔)决字[2021]第00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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