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以案说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陈蓉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8-16 09:34
分享到

如何认定"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张某云、张某雄不服某县房产局房屋产权登记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某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1988年发给霍某某的《私有房屋产权证》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霍某某系申请人张某云的童养媳,两人在1957年离婚。第三人持有的《私有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产系申请人的祖业,故被申请人发给第三人的《私有房屋产权证》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私有房屋产权证》。

  被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对第三人房屋产权的争议,已在1991年起诉到县法院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房屋产权争议,已经过法院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无权重新作出任何行政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如何认定"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复议、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起算,这里的"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具体、清楚、明确的,要具有唯一性、确定性,才具有可复议、可诉性。"应当知道"是复议机关根据已有事实的一种推断,并非是简单的"看到",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影响相结合,综合判断推定应当知道的时间。本案中,对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作全面理解,既包括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还包括知道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本案的时间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在该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时《行政复议法》并未颁布实施,但在1991年申请人已经就该行为的具体内容提起了民事诉讼,即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应当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即知道该房产证的存在。在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后的规定期限内他们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但是申请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办案体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复议中有关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有效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只有在法定有效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才予受理;否则,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在收到本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早已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只能初步认定申请人是刚知道或不久前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复议机构只有先行受理复议申请,再对双方提供的一些材料进行核实辨析,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1991年的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最终确定了申请人在当时即已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申请人在时隔24年后的现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很明显已经超出了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故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案决定了驳回。

声明:如需转载炎陵政府门户网文章,必须经网站管理员同意,否则禁止转载。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