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1)炎政复字第6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07 09:45炎陵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炎政复字第6号
申请人:钟××,男,19××年×月×日生
住 址:广东省××市××镇××村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局局长
申请人钟××认为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1年7月20日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我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投诉炎陵县××米面食品厂生产的“炎陵××米粉”不符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我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但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结果。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收到举报投诉信后,为查清案件事实,于2020年8月24日向申请人发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炎市监询字〔2020〕12号),告知申请人配合协助调查,但至今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形式的回复,导致我局无法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同时无法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人举报反映的炎陵县××米面食品厂生产的“炎陵××米粉”营养成分表没有标注钠含量属于标签瑕疵,故我局不予立案查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6月21日在炎陵县米××购物广场购买了一袋“炎陵××米粉”,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没有标注“钠”含量以及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遂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投诉人炎陵县××米面食品厂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奖励举报投诉人,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被申请人2020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在2020年8月24日制作了《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炎市监询字〔2020〕12号),要求申请人2020年9月10日到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股接受询问调查,并携带购物凭证和身份证,之后申请人未对协助调查一事作出任何回应,被申请人也未对该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回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的期限有二种情况:一是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是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是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对举报投诉进行处理回复的法定职责申请复议,系申请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应当适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一般规定,即自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炎陵县××米面食品厂生产的“炎陵××米粉”张贴标签不符规定的问题,由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处理市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没有办结期限的规定,对不履行该职责申请复议的,一般应当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申请复议期限。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2020年7月21日收到投诉后,并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被申请人2020年7月21日收到举报投诉满60日起计算,但直至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才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确已超过六十日的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