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11-0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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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为民促和谐典型案例


南京某公司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复议案

炎陵县司法局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南京某公司在内的五家投标人参与投标"炎陵县芙蓉学校体育馆运动地板及照明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经评标申请人以评分92.75分中标。第三人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和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步发布成交公告。由于该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在公示期未满的情况下,第三人县教育局委托另一第三人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通知第一中标候选人南京某公司赶往炎陵县进行项目对接,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九时通知了申请人前往炎陵县进行项目对接,中午13时许第三人县教育局和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均收到了第二中标人武汉某公司对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第三人县教育局收到质疑函后及时委托第三人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通知申请人取消前往炎陵进行项目对接计划。因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通知不到位,致使申请人派出了三名项目对接人员来到炎陵,产生了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第三人在收到第二中标人的质疑函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以及《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可以通知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依法进行核实"之规定,项目在征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于2020年12月8日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炎陵县芙蓉学校体育馆运动地板及照明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除方案分外的评分项进行反复核查、逐条核分,并对原评审过程中申请人的业绩得分情况、武汉某公司技术部分产品质量得分情况及长春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技术部分产品质量得分情况当场进行修正,重新出具评标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复核后发现第一次评审有误,对经营业绩、技术部分产品质量两项计分错误,申请人南京某公司的经营业绩未能提供中标通知书,该项分在第一次评审时计了16分,复核后修正该项不得分,武汉某公司的产品质量该项分在第一次评审时计39.5分,复核后该项不扣分,修正得分为42分,复核修正后的得分导致原排名发生改变,武汉某公司以89.79分位列第一中标候选人,申请人以88.75分位列第二中标候选人,县教育局对复核后的评标报告进行盖章确认,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和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项目的中标人另行确定为武汉某公司。申请人在2020年12月9日得知第二次评审的结果后,于2020年12月19日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进行了质疑答复,答复结果是复核评审是按照采购招标的程序依法依规进行,申请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申请人对质疑答复不满遂于2020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人县财政局提起投诉,要求县财政局彻查该项目。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申请人下达了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1.提供投诉书副本2份;2.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2021年1月8日申请人将补正的资料提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该投诉事项。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给第三人。第三人均于2021年1月19日对投诉事项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答复后对该投诉事项依法开展调查,查明被投诉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收到供应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后,即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提请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复核。2020年12月8日,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发现第一次评审计分确有错误,修正了部分供应商得分。被投诉人据此另行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并同步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在2021年1月21日作出了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的决定。同年1月22日分别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了投诉处理决定。申请人南京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炎陵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炎财采投﹝2021﹞5号《炎陵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1年2月25日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审理标准

  被申请人作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其辖区内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被申请人县财政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炎财采投﹝2021﹞5号《炎陵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是其履行法定职权和职责行为。在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事项、调取投诉人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资料及质疑处理相关资料,经查明该项目的第一次电子评标以及质疑后对评标结果的复议复核,均是在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进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的炎财采投﹝2021﹞5号《炎陵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

  三、案例评析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应当充分发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不应只是进行简单的、机械的"法律审",更要抓住复议申请人的实质诉求,做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尽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本案中,投诉处理决定虽然是依法依规进行,但如果复议机关只是单纯的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决定,极有可能无法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并引发后续的行政诉讼,造成新的诉讼纠纷,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为实质性化解争议,复议机关从申请人请求补偿损失的实质诉求入手,与第三人进行沟通联系。炎陵县行政复议机构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多次致电第三人委托代理机构,确认了申请人存在实质损失,并取得了第三人的支持与理解,最终促成双方的和解。聚焦行政争议矛盾化解,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小案不小看,实事要实办",一直是复议机关的行动指南。复议机关在办案中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必须做到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复议机关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复议为民宗旨,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方面实现"双赢",最大限度减少双方负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萌芽状态,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炎陵县人民政府在该案件复议过程中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做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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