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2)炎政复字第1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1-2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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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炎政复字第1号


  申  请 人:彭××,男,出生年月:19××年××月××日

  住       所:炎陵县××镇××路××号

  被申请人:炎陵县公安局

  地    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杲,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炎公(霞)强戒决字〔2021〕第0015号《炎陵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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