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2)炎政复字第2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6-22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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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炎政复字第2号
申 请 人:周××,男,出生年月:19××年××月××日
住 所:炎陵县××镇××路××组××号
被申请人:炎陵县公安局
地 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杲,该局局长
第 三 人:李××,男,出生年月:19××年××月××日
住 所:炎陵县××镇××路××组××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炎公(霞)不决字〔2021〕第0003号《炎陵县公安局不予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