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2)炎政复字第5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11-16 10:07炎陵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炎政复字第5号
申请人:潘××,女,19××年××月××日出生
住 所:炎陵县××镇××村××组
被申请人:鹿原镇人民政府
住 所: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
法定代表人:黄浩,该镇镇长
申请人潘××因不服被申请人鹿原镇人民政府占用其承包林地扩建林道的行为,于2022年7月13日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知悉申请人就炎陵县林业局作出的采字〔2020〕0704019《林木采伐许可证》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案的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因该行政诉讼案尚未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4日中止了本案的审理;在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2年9月14日恢复了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案情复杂,本案审理时间延期三十天,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7、8月份,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人承包的××镇××村××组“屋背脑”山上的部分林木被砍,相关部分林地也被占用修成了路,申请人因此事多次到镇政府、县政府信访,后以“林木被盗伐”向炎陵县公安局提出控告,2022年4月8日,炎陵县林业公安告知申请人控告不成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是对方已经申请了采伐许可证。于是,申请人以林业局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才知道是被申请人为推进项目建设,占用申请人家承包地修建道路,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承包地之前未履行合法的审批手续,也未对申请人进行合理补偿。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承包林地用来推进项目建设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涉及的占用申请人承包林地扩建道路的行为不属于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该村道扩建系根据村、组和当地村民的意见(有村、组证明材料证实),为方便村民的进出和第三人的项目建设需要,由答复人提供建设资金和占地村民的补偿费用,为了公益目的帮助支持村组扩建村道(该村道所有权仍属村组),属于无偿的资助行为,而非政府的征收或征用行为,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二、该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间,不应予以受理或驳回复议请求。申请人陈述其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2022年6月26日)才知道占用了其承包地修建道路,这明显与事实不符。首先,在道路扩建之前已广泛征求了各村、组及村民的意见,并与被占地村民经过了充分协商,除申请人之外都已达成补偿协议并补偿到位,只因申请人对统一的补偿标准有异议而未能达成一致,并非答复人不同意补偿,因此申请人还多次阻工,到有关部门上访,其中一次系2021年8月24日到炎陵县信访局信访,为此答复人还专门作了书面回复(有2021年9月23日回复报告为凭);其次,扩建道路有目共睹,众所周知;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扩建道路的行为申请人自始至终都是知晓的。该扩建道路的行为自2020年7、8月份开始至今已有两年,明显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六十天的复议期间。请求县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为解决鹿原镇××村村民林业生产交通问题,方便××村村民生产生活的交通出行,需要从××村至××村修建一条林道并进行硬化。2020年7月20日,××道路硬化项目被列为炎陵县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四批)项目计划,该林道建设全长3679米,宽4.5米,硬化厚度0.2米,途中经过包括申请人在内的11户村民承包的山场和水田以及三个村民小组集体的部分山场。在林道修建前,鹿原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村委会)和××村××组(以下简称××组)就××道路硬化一事进行广泛动员宣传。同年7月4日炎陵县林业局向××组核发采字〔2020〕0704019《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月16日,炎陵县林业局以炎林函字〔2020〕30号文向被申请人出具审批意见:同意新修××村××组至××组山场3697米的林道作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面积33.27亩。8月14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村民对修路所经过的山场、水田范围进行了现场核实及测量,其中需占用申请人山场面积为3.41亩,水田面积为0.4亩。同年9月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该林道路基进行实地丈量核实占用面积确定数据,并告知申请人该林道建设补偿方案,即占用山场补偿标准为1600元/亩,水田为1800元/亩,补偿申请人的总计金额为6532元。被申请人与修建林道占用林地涉及的村民小组和农户签订了《××村××组新建及硬化林道项目占用林地水田补偿协议》,但与申请人一直因补偿标准问题未达成一致,故至今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现新建林道已修建完成并投入使用。
另查明申请人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多次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信访,反映其林地被毁一事,要求政府调查及按照征地文件补偿,被申请人每次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都进行了处理回复,并告知了修建林道的情况及补偿的金额,政府信访部门也因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多次进行了沟通协调,但一直未果。2020年5月19日因修路需要,××组向炎陵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0年7月4日炎陵县林业局向××组颁发了采字〔2020〕0704019《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组在修路地块采伐修路地段的杉木,采伐蓄积为15立方米。2022年5月24日申请人就炎陵县林业局向××组颁发采字〔2020〕0704019《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8月26日法院判决结果为炎陵县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涉诉林木采伐许可申请人应提供包含修路涉及的全部农户的林木使用权证复印件,或授权材料或达成一致意见的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炎陵县林业局虽认定事实清楚,因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存在材料缺失,程序违法,确认炎陵县林业局颁发的采字〔2020〕0704019《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
本机关认为:修建××村××组至××组3697米的林道是为实现当地村民生产发展的公益目的而立项修建的,该林道是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所有权在村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林业主管部门负有森林资源的主管职责,被申请人作为该林道修建项目的实施单位在占用林地修建林道前应向县林业主管部门也即炎陵县林业局履行占用林地报批手续,实际上被申请人已向炎陵县林业局履行了报批手续并得到批准。对于申请人关于确认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承包林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的请求,应向炎陵县林业局提出,由该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故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另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占用了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山场用于修建林道,该行为涉及民事侵权,建议双方积极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