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2)炎政复字第9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11-1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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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炎政复字第9号

  申请人:刘××,男,198××年××月××日出生

  住  所:山东省淄博市××区××街道××村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俆斌,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同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通知时间内未邮寄补正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案件即行终止。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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