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炎政复字第11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3-17 11:12
分享到

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炎政复字第11号


  申 请 人:曹XX,男,20XX年XX月XX日生

  住    所:辽宁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局局长

  第 三 人:炎陵县XX商店

  经 营 人:肖XX

  住    所:炎陵县XX镇XX路XX号


  申请人曹XX认为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回复处理其于2022年11月5日针对炎陵县XX商店销售的“桃胶”不符规定的举报投诉系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2年11月5日向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书,书面举报炎陵县XX商店销售的“桃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依法奖励举报人等,被申请人于11月14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本人举报案件的结果,也未告知本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作出投诉举报受理的行政行为是积极的。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投诉举报书,2022年11月17日找到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并与第三人沟通是否接受调解,但第三人不接受调解。二、我局作出立案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2年11月18日我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对第三人的现场检查情况作出立案决定。2023年2月3日我局将《投诉举报告知书》以邮寄的方式书面回复了申请人。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三人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10月30日在第三人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湖南黄桃胶500g”21罐,共消费557.81元。申请人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桃胶具有清热、止痛、养颜抗衰老、和血益气、治下俐等功效,但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等相关信息,且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为三无产品且为假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遂于2022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书,书面举报第三人销售的“桃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投诉举报书后,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现场制作笔录,并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2022年11月18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现场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2022年12月3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处理结果也未告知其需要延期处理,系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将炎市监投举告[2023]X号《投诉举报告知书》以邮寄的方式回复申请人,书面告知其该投诉举报事项的终止调解决定和立案决定。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因案情复杂原因将该案延长三十日期限办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炎陵县XX商店所在区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涉案举报后,经过了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延长办案期限等程序,但未将立案决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既不利于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也不利于保障举报人的权益,被申请人应及时加以改进,防止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出现类似的情况。本案中申请人在不知道被申请人对案件是否处理的情况下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申请人的诉求,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且复议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案件处理的相关法定职责,故本机关不宜再责令被申请人重复告知立案的决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声明:如需转载炎陵政府门户网文章,必须经网站管理员同意,否则禁止转载。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