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炎政复字第22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9-0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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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炎政复字第22号


  申 请 人:罗XX,女,19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相思河边

  被申请人:炎陵县民政局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唐卫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剑,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罗XX对被申请人炎陵县民政局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2023年第1号)不服,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5月31日,霞阳东区居委会罗主任电话通知我:我的低保金不符合国家规定,从今年6月起正式取消发放低保金。我不服炎陵县民政部门无故取消我2011年47岁时就已经按月领取的因我的丈夫因公殉职政府给予的抚恤金生活补贴,请求撤销炎陵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2023年第1号),重新发放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被申请人称:2010年7月,因申请人家庭提供其子郭XX患肺结核相关佐证资料,且有医疗费用支出,依据相关政策,该家庭3人于2010年8月纳入低保范围。2011年4月,申请人丈夫郭XX因工厂爆炸去世,同年5月该家庭低保取消1人,申请人称2011年因其丈夫因公殉职才按月领取低保金的情况不存在。2022年底,炎陵县霞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阳镇政府)按照政策要求,对辖区内城市低保对象开展年度审核,查实申请人名下登记有商品房一套,面积130.55㎡,其儿子郭XX名下有一栋四层楼房,地址为洣泉路XX号,面积为290㎡,根据《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申请人家庭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此外,申请人之子郭XX身体状况良好,有一定收入,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当地社会救助标准,不再符合低保纳入条件。霞阳镇东区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东区居委会)2023年5月31日通知申请人,霞阳镇政府根据年审结果上报取消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按程序取消该家庭低保待遇。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申请人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2023年第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2023年第1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申请人丈夫郭XX以自己系下岗员工,身体状况较差,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为由向东区居委会提交低保申请书。后补充提供其患病及其子郭XX患肺结核相关佐证资料。同年7月,东区居委会安排人员入户调查其家庭情况。2010年8月,被申请人根据社区评议小组、霞阳镇政府申报意见,同意将申请人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人口为3人,分别为郭XX、罗XX、郭XX(申请人之子)。2011年4月,申请人丈夫因故去世,同年5月,东区居委会办理变更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申请人家庭的保障人口核减为2人。2022年底,霞阳镇政府对辖区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展年度核查,查实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一套华昌公司集资楼商品房,建筑面积130.44㎡,位于霞阳镇炎陵中路XX号。其子郭XX名下登记有一栋四层楼房,建筑面积290㎡,购于2016年7月,购入价格为66万元,位于霞阳镇洣泉路XX号。2023年2月21日,霞阳镇政府与东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申请人家庭情况,当面解释相关低保政策。经入户调查核实,霞阳镇政府根据《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初步认定申请人家庭不再符合城市最低保障家庭条件。2023年5月,东区居委会电话通知申请人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条件,将按程序报县民政部门于2023年6月份起取消其家庭低保金。2023年6月2日,霞阳镇政府向县民政部门上报2023年6月份城市居民低保金取消名册。经审批,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2023年第1号),书面告知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将于2023年6月停发,并于当日将告知书送达了申请人。6月15日,东区居委会将《炎陵县城市居民低保取消花名册(2023年6月份)》在其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本机关认为:炎陵县民政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认定、审批、管理等法定职责,有权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时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书面告知其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家庭在城区拥有两套住房,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超过本县城镇居民救助标准,根据《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具有以下情形,原则上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当地社会救助标准...(二)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含两套,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家庭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被申请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和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请人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2023年第1号),本机关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称因其丈夫去世才申请到低保金,申请人丈夫于2011年4月去世,而申请人家庭于2010年8月被纳入最低保障家庭,其所述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2023年第1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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