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炎政复字第28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1-1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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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炎政复字第28号


  申 请 人:黄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炎陵县XX乡XX村

  申 请 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炎陵县XX乡XX村

  申 请 人:邓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炎陵县XX乡XX村

  申 请 人:何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炎陵县XX乡XX村

  申 请 人:邓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炎陵县XX乡XX村

  申 请 人:扶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炎陵县XX乡XX村

  申 请 人:邓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炎陵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黄XX、李XX、邓XX等7人对被申请人炎陵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黄XX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意见书》不服,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关于黄XX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意见书》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一、被申请人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正在修改,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征地红线图不易提供为由,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进行全面答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黄XX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正在修改,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征地红线图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安排申请人查阅,并不存在违法。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全面答复,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我局在办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依法依规办理,及时公开了可以公开的能查到的信息。整个办理过程合法合规,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关于黄XX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日,申请人黄XX等7人向炎陵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炎陵县自然资源局各邮寄了一份相同申请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炎陵县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相关材料: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拟(预)征地公告、拟(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征地补偿登记材料;5、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6、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7、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8、与李家组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2023年8月2日,炎陵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签收相关信函。2023年8月3日,炎陵县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部流程批示到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是被申请人炎陵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回复处理。2023年8月8日,因两份申请表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一并进行回复,作出《关于黄XX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意见书》。答复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1、炎陵县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部分单体工程用地已经自然资源部批复同意先行用地,征地的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等相关资料目前正在组卷报批。2、目前能查阅到可以公开的资料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征地红线图及自然资源部的批复、省发改委的立项核准批复等。其中自然资源部的批复、省发改委的立项核准批复复印件随《关于黄XX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意见书》一同邮寄。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征地红线图,请申请人于工作日工作时间到炎陵县自然资源局606室查阅,接洽人:何XX,联系电话:150XXXXXXXX。4、其他需要查询的资料请与炎陵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或其移民局联系查询。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将《关于黄XX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意见书》与自然资源部的批复、省发改委的立项核准批复复印件一同邮寄给了申请人。

  另查明,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相关事务性工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8月8日作出《关于黄XX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意见书》,并于2023年8月21日邮寄给了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分类答复,首先对查询到的先行用地批复信息予以提供,其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征地红线图等图纸因篇幅较大,均是在专门的图文广告公司打印,基于以上原因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可前往被申请人具体的机构查阅并无不妥。征地申报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等)因正在组卷报批当中,该信息目前未存于被申请人处,也已告知申请人正在组卷报批,无法提供。另对申请人申请的2-8项信息,本机关认为,首先,“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本案,根据在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案涉信息。其次,按照职能的分工,该信息制作和保存机关确属于其他部门,被申请人也告知了申请人另行向其他部门查阅信息。该答复意见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

  但在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中未对涉及到组卷报批的材料项目进行详细说明,2-8项信息因系其他部门制作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了负责公开此信息的机关名称,但未对2-8项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理由进行说明,该答复意见文书制作不严谨,存在瑕疵,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黄XX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意见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黄XX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意见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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