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炎政复字第27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1-1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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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炎政复字第27号


  申 请 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XX村

  申 请 人:李X,男,19X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XX村

  申 请 人:邓XX,男,19X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XX村

  申 请 人:何XX,男,19X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XX村

  申 请 人:邓XX,男,19X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XX村

  申 请 人:扶X,男,19X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XX村

  申 请 人:邓XX,男,19X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XX村

  被申请人:炎陵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唐鹏,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黄XX等七人认为被申请人炎陵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未在法定时间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年9月22日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1日,炎陵县人民政府因“炎陵县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发布预征[2023]1号征收土地预公告,申请人涉案林地、耕地被纳入该征收范围,2023年8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2、拟(预)征地公告、拟(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征地补偿登记材料;5、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6、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7、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8、与李家组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签收,然而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炎陵县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按程序进行答复。因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炎陵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等县内多个部门和机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其他部门,收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资料,经县政府审核通过后同相关资料于2023年8月15日交付株洲市政府办信息公开部门,由市政府办统一答复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按照“阳光征拆”的要求对相关土地征收工作按要求进行公示,保障群众知情权。二、被申请人为炎陵县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机构职能为承担征地拆迁相关事务性工作,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因此相关行政行为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受理。综上,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申请公开:“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拟(预)征地公告、拟(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征地补偿登记材料;5、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6、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7、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8、与李家组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签收,直至2023年9月22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炎编委〔2020〕8号文件,炎陵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集体土地征收相关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对其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经公民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未予以信息公开答复,明显超出法定答复期限,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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