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3)炎政复字第33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2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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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炎政复字第33号
申 请 人:炎陵县XX水电站(普通合伙)
住 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负 责 人:钟X
被申请人:炎陵县水利局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湘东,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炎水决字〔2023〕16号《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以下材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于同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通知时间内未邮寄补正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案件即行终止。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