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炎政复字第29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0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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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炎政复字第29号


  申 请 人:李XX,男,20XX年XX月X日生

  住    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XX认为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于2023年6月11日针对炎陵县湘滇智慧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东革阿里红片”不符规定的举报投诉,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需补正提供其手持身份证照片等材料,于同月31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通知书,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补正材料,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1日向被申请人发起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人于次日在12315平台答复:当日我局已经受理,现由承办单位药监股正在办理中。本案中,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投诉与举报,被申请人仅告知该案已受理,未告知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现已超出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程序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行政处理结果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处理其2023年6月11日针对炎陵县湘滇智慧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东革阿里红片”不符规定的举报投诉,不予立案,系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1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反映炎陵县湘滇智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规销售“东革阿里红片”。被申请人依据现场核查的情况,认定炎陵县湘滇智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此批“东革阿里红片”属于合法经营,不予立案。6月15日,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咨询办公室电话回复申请人,告知其调查情况,并要求其对此次投诉处理情况结果进行反馈,申请人投诉举报反馈意见是:满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申请人的举报是被申请人已经受理的同一投诉举报不再予以受理,并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进行了线上回复。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2023年6月11日针对炎陵县湘滇智慧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东革阿里红片”不符规定的举报投诉系程序违法,事实不成立。综上,请求炎陵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在炎陵县湘滇智慧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滇智慧购公司)经营的淘宝店购买“东革阿里红片500g”3盒,共消费377元。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东革阿里红片”具有一定的规格标识,但没有保健食品备案以及药品注册许可证,申请人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于2023年6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出投诉举报,要求卖家赔偿,并依法查处卖家违法事实行为。同日,申请人拨打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就相同事项提出投诉举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接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030020230611000623)工单,并于当日受理,由被申请人药监股处理。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出的同一举报投诉,不再予以受理。经现场调查,被申请人查实湘滇智慧购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了进货台账,湘滇智慧购公司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植物检疫证书》和相关检验报告,依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认定湘滇智慧购公司销售的案涉产品属于合法经营,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炎市监〔2023〕第2号《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不予立案告知书》,同日,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回复申请人,告知湘滇智慧购公司销售“东革阿里红片”合法,决定不予立案,并要求申请人对此次投诉处理情况结果进行反馈,申请人作出的反馈意见是“满意”。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的诉求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030020230611000623)工单的情况下,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根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认定湘滇智慧购公司销售的案涉产品属于合法经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已经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另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其复议申请期限应从申请人应当知道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之日起也即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法定时间结束开始计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受理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需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且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6月11日进行了举报,但直至10月30日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明显已超过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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