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炎政复字第30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2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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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炎政复字第30号


  申请人:钟X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1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经2023年12月1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关于炎陵县XX店的举报函,信件编号:XA1789906XXXX,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收到,至2023年11月2日未告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请求确认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函系程序合法。申请人举报前曾进行投诉,答复人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2023年8月17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的举报函,举报内容与上述投诉内容一致。2023年8月24日,答复人给被答复人邮寄了《关于食品投诉事宜的回复》,请求被答复人积极配合答复人的调查工作。一直到答复时,被答复人无回应。2023年9月26日,答复人认为炎陵县XX店的违法事实不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2月11日,答复人电话告知被答复人举报不予立案。2023年12月12日,答复人通过邮寄告知被答复人不予立案。二、被答复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答复人针对被答复人的举报投诉调查,因被答复人不配合导致无法认定被投诉举报的事实,答复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程序合法。请求炎陵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申请人在炎陵县XX店购买了两瓶酒,费用为1800元。2023年7月18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向株洲市长热线投诉,称其7月7日在炎陵县XX店购买了两瓶无中文标签红酒,花了1800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赔偿。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对炎陵县XX店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店现场没有外国进口酒类。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对投诉进行回复:现场检查未发现商家销售进口红酒;商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走司法途径解决。2023年8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函。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函。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食品投诉事宜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请申请人提供与举报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于接到回复函15个工作日内到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霞阳二所配合调查。申请人未对该《回复》进行任何形式的反馈。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认为炎陵县XX店的违法事实不清楚,无法认定该店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举报投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接到涉案举报,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于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2023年8月24日寄出《回复》后,直至2023年9月26日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超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且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直至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属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但因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了不予立案决定,再责令履行告知职责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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