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炎政复字第32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23 10:01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炎政复字第32号
申请人:程X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投诉处理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1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因商家向申请人销售违法产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投诉履职申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调解处理,属于不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告知职责违法。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投诉调解处理结果及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不予立案系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投诉后进行了现场核查,调取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证明该产品为合格产品,属于合法经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虚假宣传无直接证据,无法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2023年12月5日,答复人通过邮寄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了申请人。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取证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XX公司销售隐形眼镜清洗器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因投诉内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局决定不予立案程序合法,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依法送达了申请人,所以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请求炎陵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XX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个隐形眼镜清洗器。申请人收货后,拆解隐形眼镜清洗器发现电器为简易电路和一个马达,没有超声波发生器。2023年8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履职申请,认为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隐形眼镜清洗器与其宣传的超声波功能相符,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履职申请。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安排了执法人员对XX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隐形眼镜清洗器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并检查了隐形眼镜清洗器的网络宣传页面,未发现网络宣传“超声波清洗”内容。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执法人员查明的事实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未在法定期间内告知申请人,也未在法定期间内处理投诉事项。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举报投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材料,其内容既包括投诉内容,又包括举报内容,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2023年8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其投诉内容应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其举报内容应在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在接到涉案举报投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属未履行其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直至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属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但因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了不予立案决定,再责令履行告知职责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