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炎政复字第31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26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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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炎政复字第31号


  申 请 人:炎陵XXXXXX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霞阳大道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X

  被申请人: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炎陵XXXXXX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不服被申请人炎陵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炎自资罚决〔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全,于同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通知书,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补正材料,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作出强拆决定前未对原规划条件予以调查,也未对违章建筑是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进行调查和评估。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建字第炎规建公字201203004号的规划图纸显示,涉案房屋设计规划为5层,申请人实际竣工验收也为5层,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申请人第5层也为违规加建行为,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本案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建筑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不应当强制拆除。本案中原规划为7层,现加建后为6层,应当不影响炎陵县域内当地的长远规划,属于形式上违法,实质上无害于公共利益,故本案可以采取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的方式来处理,涉案违章加建可以不拆除。综上,本案违法建筑不应当被强制拆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的炎自资罚决〔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景龙国际小区业主信访反映恒生会所违法加建,加层影响了景龙国际小区的消防间距,也影响了采光、通风问题。接到信访呈批单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测量,查阅相关资料,初步核实情况:案涉小区现状建筑层数超过5层,超原规划层数,加层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不是申请人所述的强拆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前进行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经过法制审核、听证后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委托鉴定机构做的安全鉴定结论是:案涉小区安全性等级评定可为Csu级,即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的安全性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综上我局在办理申请人所涉违法建设执法过程中,依法依规办理,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炎自资罚决〔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1年,株洲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案涉景龙国际商用小区(以下简称案涉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地字第炎规建公字201109025号,用地面积为11071.7平方米。2013年,东山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案涉小区(A、B、C区临街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建字第炎规建公字201203004号,建设规模为28045.69平方米/5层(C区酒店部分7F)。2014年7月,炎陵县规划局颁发案涉小区建设工程核实合格证明,证号为炎规核第[2014]07002号。2017年,申请人在案涉小区C区进行两层钢架结构加建。2017年4月14日,炎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申请人作出炎建停字〔2017〕第9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以及炎建拆字〔2017〕第2号《拆除通知书》。2021年申请人委托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小区3-15至3-17轴/3-A至3-D轴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项目为新增电梯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建筑新增电梯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新增电梯与原有结构已连接为整体,如拆除,对整体结构安全性有一定影响。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信访呈批单》,案涉小区的业主反映申请人从2017年开始违建,影响案涉小区的消防间距、小区采光、通风等。2022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进行违法线索登记。12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查阅相关资料,初步核实案涉小区C区商铺+住宅部分现状建筑层数超过5层,加层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炎自然资通字〔2022〕5号《景龙国际C区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审批材料等文件,申请人未予以提供。2023年4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规建设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4月14日,炎陵县自然资源测绘事务中心对案涉小区违建不动产进行实测。案件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向炎陵县消防救援大队发函,2023年5月6日,炎陵县消防救援大队回复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程序,经现场核实合格,并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2017年重新建设、装修后来我队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现场检查发现场所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未予行政许可。同日,受被申请人委托,湖南虹康规划勘测咨询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6日出具申请人违规加层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分析结果说明该建筑建设前东侧两栋住宅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建设后不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炎自资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李X进行询问,李X承认景龙国际小区C区存在加层情况。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炎自然资执听通[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听证通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受李X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15日出具《炎陵县景龙国际C区(1-17轴)李X私宅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检测鉴定结论为:炎陵县景龙国际C区1-17轴李X私宅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等级可评定为Csu级,即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的安全性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炎自资罚决〔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12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意见,申请人称其加建行为是按照原来的规划进行加建,且加建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期,申请人应要求做了两份鉴定报告,都建议房屋不要拆除。2024年1月1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意见,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违法建筑一直存续,其违法状态就是一直持续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发现后对此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所述的两份鉴定报告的结论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而非申请人认为的建议保持结构原状,不进行拆除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强制拆除是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后逾期不拆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手段,本案中限期自行拆除的处罚决定并非申请人所述的强拆决定,申请人存在认识错误。关于申请人提出该违规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并不一定需要拆除的问题。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违规建筑在本案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应当限期拆除,对于申请人主张其违规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并不一定需要拆除,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其违规建设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本案中申请人的违规建设事实一直存在,故并未超过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对于申请人认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信访呈批单后,及时组织现场勘查测量,核查完成后依法进行了立案、询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加层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炎自资罚决〔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规建设行为4月5日即已立案,直至9月21日才作出处罚决定,超出了90天的法定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另该处罚决定书存在文书制作简单不严谨的问题,被申请人应在今后的执法中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炎自资罚决〔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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